刘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。该院在审理中认为,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,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。据此,检测结果合格不代表生产环境的绝对安全,也不代表不会引起所有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。且五金公司未提交2012年及以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材料,无法确定2007年至2012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。而根据五金公司提交的2012年之后的检测报告,虽然总尘等并未超标,但确有生产性粉尘,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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